Page 79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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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确定轻重的,按统一标准给予违规人员从重处理。
第一百四十一条 由于离职、退休等原因与邮政公司各级
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,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发生
的违规行为仍应依据本办法追究其责任。
第一百四十二条 已经退休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
存在违规行为的,不再给予处分,但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
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。建议给予降级、撤职、开除处分
的,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。
已经离职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,
不再给予处分,但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
理意见。
已经退休、离职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
为,需要进行经济处理的,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落实。
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、外包单位人员如出现违
反企业规定行为,邮政企业应责成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给予
问责,由邮政企业负责调查,提出证据和书面处理建议,移
送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责成处理和落实,其劳动关系所在单
位应于作出问责决定一个月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反馈邮政
企业。
劳务派遣人员、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受到其劳动关
系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,根据本办法应
受到开除、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,邮政企业应终止其劳务派
遣及业务外包服务,并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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