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7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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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假章诈骗负有主要责任,造成风险事件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业务办理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


                   给予开除处分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伪造、擅自印制或套用重要空白凭证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空存空取、空缴空拨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对存单、存折进行涂改、套打,欺骗客户已办理

                   业务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预签借款合同、贷款借据、受托支付申请书、借


                   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代客户保管存单、存折、卡、现金、有价单证、


                   票据、印鉴卡、支付设备、身份证件、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加

                   盖客户印章的空白纸张等重要物品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盗用、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、智能令牌、口令、


                   密码,复制指纹,密码“公开化”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应通过未通过系统销售理财、保险、基金、资产


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计划、国债等产品,核算资金或结算手续费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与未获准入的公司开展合作或销售未准入的产品


                   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与票据中介合作买卖票据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跨省区销售机构理财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二)影印私存、伪造变造邮储银行、邮政代理机构


                   证照、印鉴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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