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0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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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人员、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未达到给予开


                   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形的,若经过综合研判,其行为不


                   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,但其行为表明不适合继


                   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,可将其处理意见和建议移交其

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,责成妥善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在一个月


                   内反馈邮政企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方合作单位人员参照外包单位人员处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归入人事档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监管规定有规


                   定的违法违规行为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在执行有关规定的同


                   时,如有必要给予内部处理的,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规行为,邮储银行或

                   邮政公司相关制度有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;没有规定的,


                   应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进行处理。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


                   有关问题,可依照、参照集团公司及邮储银行对违规行为处

                   理办法进行解释说明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,《中


                   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(中


                   国邮政〔2019〕491 号)同时废止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,已处理的违规行为如需

                   进行复查复核,适用当时的规定。尚未处理的,如果行为发


                   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,而本办法认为是违规的,依照当


                   时的规定处理;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规的,依照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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