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3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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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。
(二)违反规定或未经授权,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
发布稿件,对邮储银行或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三)接受新闻媒体采访,发表的观点或内容违背法律
法规、国家金融政策精神和邮储银行规定,对邮储银行或邮
政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四)因严重经营管理问题,引起影响全系统(如突发
群体性事件、挤兑),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事件,对邮储
银行或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五)公开发表不当言论有损邮储银行或邮政企业形
象,或使用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微信、QQ、短信等方式,编
造虚假信息、谣言,或以企业员工身份发泄个人不满情绪,
对邮储银行或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六)对中央级、省级、主流财经类媒体上发布的负面
舆情瞒报、迟报的。
(七)违规制作、使用宣传物料进行宣传推广,对邮储
银行或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八)其他违反新闻宣传、声誉风险管理等品牌工作规
定的行为。
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问责管理制度规定,对应予问责的
行为和人员未予调查、处理或擅自降低处理标准的,给予违
规员工告诫、通报批评或调离金融岗位处理,情节严重或后
果严重的,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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