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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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三)以中奖、抽奖、送实物和搭售产品等方式进行


                   误导或诱导销售理财、基金、保险、资管等产品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四)使用“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”“银行推出”


                   “银行理财新业务”“银保理财产品”“本金”“利息”“存

                   入”等误导性用语,将储蓄存款、国债、基金、保险、理财


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混淆销售、“存款变保险”等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五)诱导或误导客户频繁买卖和开平仓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六)未按规定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应用统一标准的服


                   务话术的;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、国债收益等


                   进行片面类比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七)在销售过程中未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相关特征或


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应有资料的;未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、责任免除、退

                   保费用、保单现金价值、缴费期限、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


                   告知客户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八)未按规定使用“储蓄国债(电子式)认购确认

                   书”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九)其他违反人民币理财、代销国债、代销基金、


                   代销资管计划、代销保险等业务规定的行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             违反人民币理财、代销国债、代销基金、


                   代销资管计划、代销保险等业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

                   给予违规员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,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,


                   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,或解除劳动合同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营销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证书过期后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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