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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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三)以中奖、抽奖、送实物和搭售产品等方式进行
误导或诱导销售理财、基金、保险、资管等产品的。
(十四)使用“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”“银行推出”
“银行理财新业务”“银保理财产品”“本金”“利息”“存
入”等误导性用语,将储蓄存款、国债、基金、保险、理财
产品混淆销售、“存款变保险”等。
(十五)诱导或误导客户频繁买卖和开平仓的。
(十六)未按规定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应用统一标准的服
务话术的;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、国债收益等
进行片面类比的。
(十七)在销售过程中未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相关特征或
提供应有资料的;未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、责任免除、退
保费用、保单现金价值、缴费期限、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
告知客户的。
(十八)未按规定使用“储蓄国债(电子式)认购确认
书”的。
(十九)其他违反人民币理财、代销国债、代销基金、
代销资管计划、代销保险等业务规定的行为。
第六十二条 违反人民币理财、代销国债、代销基金、
代销资管计划、代销保险等业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
给予违规员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,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,
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,或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营销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证书过期后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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