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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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行产品营销推介的。
(二)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或代客
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。
(三)未按规定收取基金、保险销售费用的。
(四)未按规定签署协议或越权签署协议办理业务的。
(五)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相关产品非交易过户的,包
括但不限于法院扣划、抵债、赠予、遗产继承等的。
(六)未按规定入库、发放、使用、作废“储蓄国债(凭
证式)收款凭证”等有关凭证的。
(七)未按规定对自有理财产品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
品、代销产品等相关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。
(八)代替客户在投保单、投保提示书、产品认购协议、
个人理财业务申请表、风险揭示书、产品认购协议、客户风
险评估问卷、投资者告知书、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、投资
者确认函、储蓄国债(电子式)认购确认书、产品购买协议、
黄金积存业务服务协议或电子签名约定书等相关单证上签
字的。
(九)向客户推介非法交易所、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
的。
(十)阻扰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隐瞒责任免除、退
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的。
(十一)违规收取外部机构任何形式的补贴、奖励或佣
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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