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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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行产品营销推介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或代客


                   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未按规定收取基金、保险销售费用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未按规定签署协议或越权签署协议办理业务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相关产品非交易过户的,包


                   括但不限于法院扣划、抵债、赠予、遗产继承等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未按规定入库、发放、使用、作废“储蓄国债(凭


                   证式)收款凭证”等有关凭证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未按规定对自有理财产品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


                   品、代销产品等相关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代替客户在投保单、投保提示书、产品认购协议、

                   个人理财业务申请表、风险揭示书、产品认购协议、客户风


                   险评估问卷、投资者告知书、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、投资


                   者确认函、储蓄国债(电子式)认购确认书、产品购买协议、

                   黄金积存业务服务协议或电子签名约定书等相关单证上签


                   字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向客户推介非法交易所、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


                   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阻扰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隐瞒责任免除、退

                   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违规收取外部机构任何形式的补贴、奖励或佣


                   金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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