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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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处分或批评教育,不适合在金融岗


                   位上继续工作的,应调离金融岗位。调离金融岗位须与处分


                   或批评教育并行处理,不得单独适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批评教育的种类为:告诫、通报批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经济处理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给予处分、解除劳动合同、调离金融岗位、批评教育的


                   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,减发绩效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给予告诫处理的,减发绩效不少于 1000 元;给


                   予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的,减发绩效不少于 2000 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给予警告处分的,减发不少于两个月平均绩效;


                   给予记过、记大过处分的,减发不少于四个月平均绩效;给


                   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的,减发不少于六个月平均绩效;给予开

                   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,减发所有未发放绩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人月平均绩效按本人上一年度全部薪酬减去基本


                   工资和津贴补贴后的金额除以 12 确定,新员工减发绩效标

                   准参照同岗位上一年度新入职员工绩效确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违规人员每月减发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


                   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


                   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违规人员的违规所得不正当利益,应全部予以收

                   回。违规人员因违规给邮储银行、邮政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,


                  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给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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