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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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责任事故。
(十二)对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
或形成重大声誉风险。
(十三)隐瞒事实,隐匿、伪造、篡改、毁灭证据,抗
拒、妨碍、不配合调查和处理。
(十四)对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见证人、鉴定人、调查人、
处理人等实施威胁、恐吓、打击报复。
(十五)屡教不改,屡查屡犯。屡查屡犯,是指一年内
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两次处理再次违规的。
(十六)在处理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规。
(十七)包庇违规人员,或胁迫、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行
为。
(十八)因严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(十九)拒不上交或退赔违规所得。
(二十)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。
从重处理,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
幅度以内,给予较重的处理;加重处理,是指在本办法规定
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,给予加档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或减轻处理:
(一)主动交代本人违规问题,如实说明本人违规事
实。
(二)检举他人违规问题,经查证属实。
(三)积极配合调查,主动采取有效措施,且消除或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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