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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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责任事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二)对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


                   或形成重大声誉风险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三)隐瞒事实,隐匿、伪造、篡改、毁灭证据,抗

                   拒、妨碍、不配合调查和处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四)对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见证人、鉴定人、调查人、


                   处理人等实施威胁、恐吓、打击报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五)屡教不改,屡查屡犯。屡查屡犯,是指一年内


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两次处理再次违规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六)在处理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七)包庇违规人员,或胁迫、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行


                   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八)因严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九)拒不上交或退赔违规所得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十)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从重处理,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


                   幅度以内,给予较重的处理;加重处理,是指在本办法规定


                   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,给予加档处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   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或减轻处理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主动交代本人违规问题,如实说明本人违规事

                   实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检举他人违规问题,经查证属实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积极配合调查,主动采取有效措施,且消除或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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