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 -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2022年修订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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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、机构分管负责人、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
做出责任认定,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。
第三十四条 发生代理营业机构案件的,按照以下标准
对领导人员及代理金融网点负责人进行问责:
(一)代理营业机构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 100 万元
以下案件的:
给予网点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涉案
条线部门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分管负责
人警告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及
以上处理。
(二)代理营业机构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 100 万元
(含)以上、1000 万元以下案件的:
给予网点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涉
案条线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分管
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警告及
以上处理。
(三)代理营业机构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 1000 万元
(含)以上,5000 万元以下案件的:
给予网点负责人撤职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涉案
条线部门负责人撤职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分管负责
人降级及以上处理;给予县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降级及以上
处理;给予地市级分公司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
处理;给予地市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理;给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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